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音讯,最高法日前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42号赞同原审对被告人杨学奇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决。
被告人杨学奇,男,汉族,1970年2月3日出世,河南省长葛市人,小学肄业,农人,住长葛市XX镇XX村XX组。1987年7月21日因犯偷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10月30日因犯偷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7月30日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没有履行的惩罚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8月23日被假释,假释信仰期至2000年6月30日;2001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5月23日因犯偷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六千元,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9日因本案被拘捕。现在押。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学奇违法、强制猥亵妇女罪、偷盗罪一案,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许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定,确定被告人杨学奇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42号刑事裁决,赞同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结。
1.1998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杨学奇带着折叠刀等作案工具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家属院二楼被害人李某甲(女,时年13岁)的家中欲施行偷盗。见仅有李某甲一人在家,杨学奇即持刀要挟李某甲,对李施行奸污。
2.2006年下半年某日5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折叠刀等作案工具,骑电瓶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校园门口邻近,见被害人马某甲(女,时年15岁)一人在校门口等候开门,遂发生奸污马某甲之念。杨学奇持刀将马某甲挟制到校园的西南角麦田内,选用暴力、钳制手法两次奸污马某甲。
3.2011年7月某日夜,被告人杨学奇带着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家属院,翻墙进入该院后,进入二楼被害人张甲(女,时年18岁)租住的房间。杨学奇从张甲的衣服口袋内盗取现金200余元后,欲对张甲施行奸污。张甲吵醒后大声呼叫,致杨学奇未逞。
4.2011年9月2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液压断线钳、剪刀、水果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翻墙入院后用液压断线钳剪断女生宿舍楼一睡房窗户上的钢筋进入室内。杨学奇在被害人张某甲(女,时年15岁)床前,乘张某甲熟睡之机,用剪刀将其内裤剪破,并用手抠摸张某甲的。当张某甲吵醒后抵挡时,杨学奇持刀要挟张某甲,欲对其施行奸污。张某甲动身跑至宿舍管理员处求救,致杨学奇未逞。
5.2011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液压断线钳、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翻墙进入校园。杨学奇用液压断线钳将女生宿舍一楼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剪断,潜入一睡房,掀开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9岁)的被子,抚摸王某甲时将其吵醒。因王某甲大声叫喊,杨学奇脱离该睡房。后杨学奇来到女生宿舍二楼,潜入一睡房,用剪刀剪开被害人李某乙(女,时年19岁)的内裤,用手抠摸李某乙的并欲对其施行奸污。因李某乙吵醒后大声叫喊,杨学奇逃离现场。
6.2011年9月某日夜,被告人杨学奇带着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翻墙进校后潜入女生宿舍二楼一睡房,用剪刀将被害人张乙(女,时年14岁)的内裤剪开。当张乙吵醒后,杨学奇持刀对其施行要挟,用手抠摸张乙的,欲对张乙施行奸污。因张乙竭力抵挡并叫喊,杨学奇逃离现场。
7.2011年9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尖刀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许昌市XX区XX校园,翻墙进入校园后潜入女教师宿舍楼二楼被害人巩某某(女,时年18岁)的房间。杨学奇持刀要挟巩某某,两次强行奸污巩某某后逃离现场。
8.2011年10月8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许昌市XX区XX校园,翻墙进入校园,潜入女生宿舍楼一睡房,掀开被害人刘某某(女,时年21岁)所盖被子,欲对其施行奸污。因刘某某吵醒后大声叫喊,杨学奇逃离现场。
9.2011年10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液压断线钳、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翻墙进入校园。杨学奇用液压断线钳剪断该校学生公寓一楼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潜入一睡房,用剪刀剪开被害人查某某(女,时年15岁)的内裤,选用扼颈等暴力、钳制手法强行奸污查某某后逃离现场。查某某所受损害为轻伤。
10.2011年11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钳子、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翻墙进入校园。杨学奇用钳子拆开女生宿舍楼一楼卫生间的防盗窗,潜入一睡房,将手伸进被害人贾某某(女,时年14岁)所盖被子。因贾某某大声叫喊,杨学奇脱离该睡房。后杨学奇又潜入另一睡房,用剪刀将被害人李某丙(女,时年15岁)的内裤剪开,并用手卡扼李某丙的颈部,强行奸污李某丙后逃离现场。
11.2011年12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学奇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家属院,用木棍将该家属院二楼被害人魏某某(女,时年17岁)租住的房间门栓拨开。杨学奇进入房间后在魏某某的床前卡扼魏的颈部,并以言语相要挟,强行奸污魏后逃离现场。魏某某所受损害为轻微伤。
12.2012年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钳子、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一电子厂,翻墙进院后,用钳子将女工宿舍楼的窗户钢筋剪断,潜入一睡房欲行奸污。因被害人娄某某(女,时年24岁)被吵醒后大声叫喊,杨学奇脱离该睡房。后杨学奇又潜入该宿舍楼另一睡房,选用暴力要挟的手法,强行奸污被害人赵甲(女,时年16岁)后脱离现场。
13.2012年3月8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液压断线钳、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杨学奇翻墙入院后用液压断线钳将女生宿舍楼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剪断,潜入该宿舍楼一睡房,选用扼颈等暴力手法,强行奸污被害人赵乙(女,时年13岁)后逃离现场。赵乙所受损害为轻微伤。
14.2012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许昌县XX中学。杨学奇翻墙入院后潜入女生宿舍楼被害人藏某某(女,时年15岁)住宿的睡房,盗取藏某某的衣服口袋内的现金267元,后又卡扼藏某某的颈部强行将其拖出睡房欲行奸污。因藏某某竭力抵挡并大声呼救,杨学奇逃离现场。
15.2012年3月27日清晨2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长葛市XX中学。杨学奇翻墙进入校园后潜入女生宿舍楼一睡房,用剪刀剪开正在熟睡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时年15岁)的内裤,欲对梁某某施行奸污。因梁某某吵醒后大声叫喊,杨学奇逃离现场。
16.2012年3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学奇来到河南省许昌市XX区XX巷XX号,窃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家中堂屋内的雅马哈100型踏板摩托车(价值3744元)1辆。
综上,被告人杨学奇18名妇女,其间8人既遂,10人未遂;杨学奇施行偷盗3起,窃得资产合计42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承认的抄获的作案工具液压断线钳、剪刀、手电筒、赃物摩托车,证明被告人杨学奇曾因违法被判刑的刑事判定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丁、张某乙、马某乙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的陈说,伤情判定定见、DNA判定定见、价格判定定见,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等依据证明。被告人杨学奇亦招认。足以确定。
2011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杨学奇带着液压断线钳、尖刀、剪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驾驭摩托车来到河南省许昌市XX中学,翻墙进入校园,用液压断线钳将女生宿舍卫生间窗户上的钢筋剪断,潜入女生宿舍楼一睡房。因室内女生被吵醒后叫喊,杨学奇脱离该睡房。后杨学奇又潜入另一睡房,用剪刀将被害人孙某某(女,时年14岁)的内裤剪破,用手抠摸孙某某的。孙某某吵醒后,杨学奇遂持刀强行猥亵孙某某后脱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承认的抄获的作案工具液压断线钳、剪刀、手电筒,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说,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等依据证明。被告人杨学奇亦招认。足以确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学奇违反妇女毅力,使用暴力、钳制手法,强行奸女的行为已构成罪;其以暴力手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其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已构成偷盗罪。杨学奇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2人,应依法从重处分。杨学奇妇女多人,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违法情节特别恶劣,社会损害大,罪过极端严峻。杨学奇曾因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在惩罚履行结束后五年内又违法、强制猥亵妇女罪、偷盗罪,系累犯,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分。杨学奇因涉嫌违法被采纳强制措施后,自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偷盗违法,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偷盗罪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对杨学奇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决确定的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说》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则,裁决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复字第42号赞同原审对被告人杨学奇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裁决。